政府采购方式对金额要求是怎样的?政府采购的概念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2-08-31 16:26:18 来源:找法网

政府采购的行为也是有金额限制的,但是具体数额大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国务院当地的政府进行规定,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对金额要求是怎样的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方式对金额要求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的招标没有最低金额的规定,但是以下情形必须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二、政府采购发生纠纷可以提起诉讼吗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赋予供应商救济的法律规定均属于任意法律规范,选择救济权的途径取决于供应商。

对于招标公司的违法行为,最有效的监督主体就是投标供应商,其监督的手段可以求助于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以求助于司法机关。依照《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可以向主管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招标投标法》也有类似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缔约程序或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享有管辖权。

不论是投标供应商还是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合同缔约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信赖利益,受损方均有权提出索赔。依照现行法律,投标供应商与招标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这一法律关系所引起的损害事实,当然是属于民事纠纷。落标供应商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存在纠纷发生的事实与理由,当然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发生纠纷可以提起诉讼。

三、政府采购的概念原则  为了了解政府采购的行为特征,需要明确区分下列几个基本概念:

(1)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财政部门内部设立的,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该机关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2)政府采购机关: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4)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5)供应商: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6)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是指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监督采购资金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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