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造成损害谁之责?法院对共同饮酒损害赔偿案的审判结果有几种?

时间:2023-05-29 09:26:47 来源:税法网

共同饮酒造成损害谁之责

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 吴亚飞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朋友之间的相互交往变得更加频繁,相互交际应酬自然而然也会增加,交际喝酒自然避免不了,而喝酒之后同饮人致害也在普遍发生,由于人们维权观念的增强,这类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比也在逐年增加。

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对于共同饮酒致害侵权的说法主要分为三大类:一些学者认为应当由饮酒人本人承担所受损失,共饮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在饮酒人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后,共饮人也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还有学者认为只要饮酒人受到伤害,作为共同饮酒人应该根据公平责任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

我国法院对共同饮酒损害赔偿案的审判结果主要有三种:饮酒人责任自负;其他共饮人适当补偿;共同饮酒人共同承担责任。

饮酒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饮酒行为有自控能力,因为饮酒过后对其他人所造成的损害也应该要担责,这在法律界也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至于承担多少责任,一起参与饮酒的人是否也要分担对受损害人造成的损害,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分析。

首先,在饮酒过程中,共饮人之间负有善意提醒、劝谏的义务,醉酒者并不能因为已经喝醉的理由来减轻责任承担的份额,一起参与喝酒的人在喝酒期间如果有强制他人喝酒,灌酒的情形,这在法院看来是与饮酒人造成他人损害是有因果关系的,应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饮酒的召集者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作为饮酒的召集者,其与参与者一定是有密切关系的,参与者因为情谊行为参与饮酒,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召集者的安全保护责任,如果因为一起喝酒的行为导致部分饮酒者受损害,召集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如果喝酒的人自身存在疾病,参与饮酒的人并不知情,因为喝酒行为导致损害,这是饮酒者自陷风险的行为,一起喝酒的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朋友相聚,欢谈畅饮的方式没有错,但当我们举起酒杯时,要记住要为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和安全负责。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尽管每个人都有自由决定是否从事某项行为以及如何做的权利,但是,我们也有义务注意不要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伤害他人。如果我们违反了这一注意义务,对他人造成伤害,我们就要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遇到相关情况,最好第一时间咨询律师等相关法律人士,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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